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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讯公司搞“0元购”,必须全额返款!这家法院的判决书亮了

湘江 中国消费者报 2019-04-05



曾风靡一时的

斐讯“0元购”

终因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下

现出庞氏骗局的原形



2016年以来,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与互联网金融平台联壁金融、华夏万家金服联合推出的斐讯电子产品“0元购”活动曾吸引众多消费者追捧。



不曾想,今年6月以来,联壁金融、华夏万家金服相继爆雷,不少消费者为参加活动而投入的购物款、投资款也返还无期,无奈走上艰难索赔维权之路。

    

其中,不少消费者选择了诉讼维权。《中国消费者报》11月30日曾报道,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11月6日一审判决斐讯公司返还消费者投资款,并因路由器无合格证等信息判令斐讯公司三倍赔偿购物款。该案的胜诉给许多斐讯“0元购”消费者带来了维权的希望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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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又有好消息从山东传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12月3日,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李某对斐讯公司的起诉,判令该公司履行“0元购”承诺,向消费者全额返还购物款。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01起诉


受“0元购”广告吸引 

购买斐讯产品

全额返现未全部兑现

起诉要求判令斐讯公司履行承诺

                        

2017年6月至7月,斐讯公司通过多媒体广告及其自身的官方网站,宣传与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开展“斐讯0元购”营销活动。即:购买“斐讯”产品获取“K码”,然后登陆与被告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经营平台“联璧金融”APP、“华夏万家金服”APP,输入购买的“斐讯”产品“K”码、“联璧金融”或者“华夏万家金服”APP账号,申请进行全额返现。



山东淄博消费者李某看到上述信息后,于2017年7月至8月在淘宝商城、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电信营业厅购买了部分“斐讯”产品,按照上述约定操作,均实现了全额返现并提现。


但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5月17日,李某又购买了六件“斐讯”产品,价值7368元,在第三方运营平台“华夏万家金服”申请返现被拒。


今年9月,李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斐讯公司履行承诺,退还购物款7368元。


02答辩


斐讯公司未出庭

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

产品无质量问题

已过退货期限

无须负退款法律责任

                        

被告“斐讯公司”未出庭,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斐讯公司提出三方面答辩理由:


一是,原告是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在第三人运营的电商平台“微店APP”购买的被告产品,被告产品并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原告所购买的产品已经超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因此被告无须返还原告货款。


二是被告产品“0元购”活动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被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及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华夏万家(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万家”)之间的K码兑换关系。虽然“0元购”活动由被告与“华夏万家”共同举办,但消费者是否使用“华夏万家”赠送的K码进行兑换,由消费者自行决定并选择,并直接在“华夏万家”APP中进行操作,被告并未强迫消费者使用K码进行兑换,即被告不参与消费者与“华夏万家”之间法律关系,被告仅对所售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对于无质量问题的产品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三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被告通过网上商城销售及公司官网对第三方金融平台逾期不能兑付问题发布了公告。原告可以选择根据被告公告的规则,将K码兑换为维C积分,并使用维C积分兑换商品。


《中国消费者报》在斐讯公司官网看到,2018年8月3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期因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挤兑风潮,原先通过我司产品兑付K码进行引流的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已无法正常兑付K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司将通过斐讯官网或斐讯商城APP,为持有K码并使用斐讯产品的消费者将K码通过斐讯CKS系统兑换斐讯商城维C,维C可在斐讯商城换购斐讯产品及其他商品。



03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斐讯公司”为扩大销售利益

针对不特定消费者

作出0元购承诺

承诺合法有效

必须对承诺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信息和被告发布的公告及答辩状内容,可以认定,涉案“斐讯0元购”全额返现活动是由被告“斐讯公司”与第三方运营平台“华夏万家金服”等合作举办,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作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被告为了扩大销售利益,通过销售告示、发布广告等形式,针对不特定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合法有效,举办方必须对其承诺负责。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

经营者必须重诺守信

对消费者负责

对社会公众负责

原告购买产品时间

在其发布公告之前

被告理应履行返还货款承诺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之要求,经营者必须重诺守信,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本案原告李某基于对被告承诺的信赖,按照被告“斐讯公司”举办该活动的规则,购买该公司产品,所购部分产品,已在第三方经营合作平台请求返现,得到支持。


法院强调,涉案所购“斐讯”产品购买时间均在被告发布公告之前,被告理应按照先前“0元购”活动的承诺,返还其所购斐讯产品的货款。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斐讯公司的答辩意见

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系原告依据被告举办“0元购”活动作出的承诺要求被告返还所购产品货款之纠纷,并非产品质量纠纷,被告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兑付,实属南辕北辙,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前已查明,涉案“0元购”活动系被告“斐讯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经营平台合作举办,被告作为举办方之一,当然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对此有选择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斐讯公司”履行承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推脱,系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的关系,与其无关,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被告擅自改变活动规则,撤回承诺,要求原告将“K”码通过斐讯CKS系统兑换斐讯商城维C,维C可在斐讯商城换购斐讯产品及其他产品的抗辩意见。




法院在判决书中

对承诺效力进行了精彩解释

既是对斐讯无信的斥责

对当前电商促销随意毁约行为

也是一种有力的鞭挞

                 

原则上,承诺由单方作出,亦可由单方撤回。但允许单方撤回承诺的前提是:相对方没有作出应许、接受之情形。在相对方已经作出应许、认可,并据此与之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该承诺系加重经营者自身责任,亦不得单方撤回。


具体到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出于对被告承诺之信赖,已根据被告设定的活动规则,购买被告产品,被告当然应当兑现承诺,而不得随意改变规则,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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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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